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

发布于 2021-11-25 17:3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保护首都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安全,进一步统筹环境污染防治与畜禽养殖业发展,有效缓解环境承载压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5〕66号)等法规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函》(京政农函〔2016〕10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坚持改善生态环境、服务发展大局、维护群众利益、实际可操作的原则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划定范围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地

昌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昌平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京政函〔2015〕21号)已明确)。

(二)风景名胜区

1.十三陵景区:以陵寝为中心,其范围大致与原陵墙一致,南部入口处扩大至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南边界。

2.居庸关长城景区:东至关沟以东约2000—3000米山脊线,南至南口古城及关沟南部山区与平原地区的分界线,西至居庸关以北关沟西侧距关沟约2000米大致与关沟平行的山脊线与居庸关以南关沟西侧距关沟约1000米大致与关沟平行的山脊线连接线,北至昌平区界。

3.银山塔林景区:以古墓塔、寺庙遗址为中心,向外延伸至塔林分布区景观面的山脊线。

(三)城镇居民区

1.昌平城区(包括新区):东至孟祖河,南至京密引水渠,西至京藏高速公路,北至京通铁路。

2.昌平南部地区:回龙观镇、东小口镇、北七家镇、天通苑南街道、天通苑北街道、霍营街道管辖的行政区域。

3.沙河部分地区:东至滨河公园,南至南沙河,西至京藏高速公路,北至北沙河。

(四)重点流域周边地区

京密引水渠两岸500米以内区域;温榆河及其支流北沙河、南沙河、东沙河两岸500米以内区域。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要求

(一)落实管理责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对于改善昌平生态环境,保障群众生活安全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职责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巡查管理。 

(二)加强综合整治

禁止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对于禁养区内现存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农业、环保、水务等部门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关停、转产或搬迁等工作,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出。

(三)强化执法监督

农业、环保、园林绿化、水务、国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动执法,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力度,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退出任务。

(四)广泛宣传引导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充分理解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重要意义,自觉遵守畜禽养殖禁养区的有关规定,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营造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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