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工地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施工案

发布于 2021-11-25 15:49


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查处莱西市明浩建筑材料经营部在万达公馆
工地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施工案
案情介绍

  2021年11月16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水集执法中队接到上级部门移交件,莱西市明浩建筑材料经营部在万达公馆工地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施工。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改正违法的行为,并对被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莱西市明浩建筑材料经营部负责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其负责人表示清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莱西市明浩建筑材料经营部的违法行为尚属轻微,且为第一次产生,按照“首违不罚”原则,不予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进行结案报告和结案审批,案件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五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法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地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39条:“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车辆运输中造成扬尘污染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更加对城市文明形象产生了严重影响。但为优化营商环境,增加企业积极性,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