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

发布于 2021-11-25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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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韶关市推动企业

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十四届市政府第 133 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韶关市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韶关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月20日



韶关市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根据《广东省人 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 号)文件精神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韶府〔2019〕19 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机构特指依托在韶关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在韶关市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组建并经科技 部门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两类。

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以促进产业技术创新为目标,开展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由科技部门组织、以企业为主要依托 单位,按照省、市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

企业重点实验室,是指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企业研发机构。企业重点实验室是 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省科技部门的申报要求认定。


第二条 本扶持办法所用资金为韶关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企业研发机构奖补方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列入下一 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对依托我市企业组建并获得科技部门认定的各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财政分别按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2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由固定奖补与财政贡献增量奖补两部分组成。

(一)固定奖补:通过认定的各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分别按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50 万元的固定额度奖补。此部分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财政贡献增量奖补:根据企业通过认定年度对比上年度的韶关地方留成数据增量部分计算,封顶额度市级、省级、 国家级分别为 5 万元、10 万元、50 万元。此部分奖补资金由韶关新区、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中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承担。


第四条 对依托我市企业建设并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财政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80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一)固定奖补:通过认定的各级重点实验室,分别按省级、国家级分别给予 150 万元、400 万元的固定额度奖补。此部分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二)财政贡献增量奖补:根据企业通过认定年度对比上年度的韶关地方留成数据增量部分计算,封顶额度省级、国家级分别为 150 万元、400 万元。此部分奖补资金由韶关新区、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其中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市本级的 由市财政承担。

对我市企业与港澳地区及世界高水平大学、国家级科研机构、世界五百强企业在我市联合建设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在享受上述扶持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补,此部分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和新区、各县(市、区) 财政各承担 50%。


第五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军工企业引进企业科技特派员。对于引进企业科技特派员并获得省立项支持的企业,市财政按省财政资助资金 的 50%给予配套奖补,此部分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条 奖补资金发放条件:

(一)研发机构获得国家、省或市科技部门认定;

(二)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无严重 环境违法行为、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行为、违法用工行为和不良 信用记录等,或奖补前已完成整改。


第七条 奖补资金无需企业申请,由韶关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上年度通过认定的企业情况,汇总各有关部门数据计算奖补额度,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及公示后按资金拨付流程报请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由各 级财政按权责拨付奖补资金。


第八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奖补资金应在当年度资金下达文件发出后两个月内予以拨付,拨付情况市政府将予以全市通报。如有关县(市、区)未及时拨付奖补资金的,市政府将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约谈两个月后有关县(市、区)仍未拨付奖补资金的,按规定将予以问责。


第九条 获得奖补的企业要按时填报和提交统计年报资料,包括科技部门跟踪的统计报表、统计部门的工业企业研发 活动统计报表等。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企业需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中完成评价及入库工 作。


第十条 获得奖补的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财政奖补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未履行承诺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奖补资金、将该单位及责任人依法列入企业征信系统外,还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该单位及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高校、职业院校与科研机构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指导企业发展税收贡献突出的可参照执行,高校、市属职业院校与省市级科研机构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市、 区)或新区的职业院校、县级科研机构的奖补资金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本年度发放上一年度相关奖补资金,2020 年认定的仍按原办法标准发放,2021 年认定的按本办法标准发放,2023 年认定的纳入 2024 年财政预算并发放。《关于印发<韶关市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的通知》(韶科〔2017〕77 号)和《关于印发<韶关市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韶科〔2018〕23 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整理|@邢金华

编辑|@刘音伦

责编|@何声岳

支持|@官微韶关新区梦之队